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聲請人 林俊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聲請費及郵務送達費用共新臺幣貳仟叁佰捌拾元,並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未繳納必要費用及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書記官黃怡禎附表:
(一)預納聲請費1,000元及郵務送達費1,38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千元。計算式:7人10份34元-1,000元=1,380)。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提出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並釋明聲請人女兒 楊鑫 如記載「未入臺灣戶口」所指為何。
(三)提出最近一個月內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四)陳報聲請人曾聲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事件現正繫屬法院之法院與案號。並陳報聲請人是否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五)提出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之協議書,並陳報聲請人自協商成立後共還款幾期,及提出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
(六)提出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經協商成立之相關證明文件,並陳報協商之內容(包括每期應繳金額、分幾期、利率)為何?共還幾期?何時毀諾?
(七)陳報聲請人遭強制執行(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字第43400號)之相關文件(需含執行債權人及每月遭扣薪金額)。
(八)提出聲請人最近(含毀諾時至101年度)在職證明及薪資所得(含年終獎金及各項獎金)證明文件。
(九)提出聲請人所提列各項每月必要支出之實際支出證明(收據或發票等)。其中交通費部分,應釋明工作地點,自工作地點至住所地距離為何,及每月需高達2000元之理由;其中電話、手機及市話部分,應釋明每月需高達1500元之理由;另扶養費部分則應分別就各扶養親屬列明項目明細、金額,及敘明支出之用途及必要性。
(十)提出聲請人配偶 楊金花 之戶籍謄本,並請釋明聲請人配偶有何需聲請人扶養之必要,若為無法工作,應提出無法工作之相關證明,若否,則陳報聲請人配偶目前之職業、薪資收入、財產狀況、支應其子扶養費情形等相關資料(含財政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薪資轉帳儲簿影本內頁及封面或雇用人出具之領款收據),如有相關資料,檢附說明之。並提出為受扶養人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提出扶養親屬 林黃琼英楊鑫如 之戶籍謄本、財產及收入狀況(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含財政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聲請人每月為其等實際支出扶養費之相關證明文件。並陳報受扶養人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聲請人是否有兄弟姊妹)。
()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林黃琼英、楊金花、楊鑫如是否有領取幼兒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農年金、國民年金、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等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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