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19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文光 被告 謝進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義登 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519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2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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