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28號聲請人 何王秋桂 相對人 蕭有良 法定代理人 裴秀珍 法定代理人 蕭毅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8年12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35,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9年1月27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依法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相對人不依約履行,尚欠本金435,
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貸契約書等影本各一件,以及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件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12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大埔鄉│埔北││619│建│71.40│全部││└──┴───┴────┴──┴───┴──┴─┴────┴────┴──┘┌───────────────────────────────────────────────────┐│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12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第│第│騎││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一│二│三││││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樓││計│及用途│積│位│││├──┼──┼────┼────┼────┼──┼──┼──┼──┼──┼─┼───┼─┼─┼──┼──┤│001│52│嘉義縣大│嘉義縣大│住家用加│50.6│30.6│31.5│8.57││12│││平│全部│││││埔鄉大埔│埔鄉埔北│強磚造3│2│1│7│││1.│││方││││││村大埔路│段619地│層││││││37│││公││││││221號│號││││││││││尺│││└──┴──┴────┴────┴────┴──┴──┴──┴──┴──┴─┴───┴─┴─┴──┴──┘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