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450號原告 林玉崎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被告 林春義 訴訟代理人 楊進銘 律師複代理人 張躍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月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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