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22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雅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書記官謝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