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382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青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明曉 因確認婚姻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因非財產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書記官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