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7號聲請人賴 李採霞 聲請人 賴旭星 聲請人 賴建源 相對人 賴坤山 相對人 黃水清 相對人 賴明聰 相對人 賴培勇 相對人 賴永和 相對人 賴芳評 相對人 王秀琴 相對人 賴漢 詮相對人賴 國進 相對人 賴天民 相對人 賴天榅 相對人 賴清 和相對人 賴咸陽 相對人 賴釗立 相對人 黃元利 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相對人 賴招 相對人 賴萬枝 相對人 賴朝南 相對人 洪賴金 相對人羅 賴綉鑾 相對人 邱賴秋月 相對人 賴景峯 相對人 賴誌雄 相對人高 賴麗合 相對人曾 賴素秋 相對人 賴瑞西 相對人 賴瑞燦 相對人 賴冠州 相對人 賴土城 相對人 賴芳振 相對人 賴芳裕 相對人賴 陳碧丹 相對人 賴芳隆 相對人 賴芳彬 相對人 賴芳義 相對人 賴勝一 ( 賴笑之 承受.相對人林 蔡月梅 ( 蔡柔 之承.相對人林 蔡水盆 ( 蔡柔之 承.相對人 蔡玉珠 (蔡柔之承受.相對人 蔡玉嬌 (蔡柔之承受.相對人 賴游 重難 相對人 張智傑 相對人 馮國詮 ( 馮黃玉蓮 之.相對人 馮國隆 (馮黃玉蓮之.相對人 馮國華 (馮黃玉蓮之.相對人 馮淑媛 (馮黃玉蓮之.相對人 劉嘉貴 (馮黃玉蓮之.相對人 李國興 ( 馮萬加 之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二所示,並各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各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以98年度重訴字第67號民事判決,被告賴冠州等人對前揭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0年度重上字第52號受理,嗣被告賴冠州等人於二審程序進行中撤回上訴而確定在案,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後附附表二所示之應負擔比例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案卷查核無誤,除97年7月31日電傳資訊及電子謄本費新臺幣(下同)40元、100年3月9日其他費用20元,經遍閱全卷而未有此部分證據資料之提出,亦非本院囑託事件或地政機關發函要求應繳納或補繳該部分費用,此二筆費用自應不予認列。是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經核算後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應依前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書記官王博昭附表一: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22萬8656元│於97年4月10日由聲請人││││共同預納。│├──────┼───────┼───────────┤│第二審裁判費│5萬3326元│由相對人賴冠州繳納,惟││││其已於100年9月13日具狀││││撤回,此部分費用由其負││││擔。│├──────┼───────┼───────────┤│複丈費及建物│3萬5800元│於97年4月9日、98年12月││測量勘費││15日、99年6月30日、8月││││13日由聲請人 賴李採霞 ,││││預納計3萬5800元(4000││││+10400+10700+10700││││=35800)。│├──────┼───────┼───────────┤│地政規費│150元│於97年4月9日由聲請人預││││納│├──────┼───────┼───────────┤│地籍圖冊閱覽│240元│於100年3月17日由聲請人││抄錄費││賴旭星預納。│├──────┼───────┼───────────┤│鑑定費用│5萬5000元│於99年11月4日由聲請人││││預納。│├──────┼───────┴───────────┤│合計│31萬9846元│└──────┴───────────────────┘附表二: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31萬9846元│├──────┬───────┬──────────┬────────┤│當事人│應負擔之比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備註│├──────┼───────┼──────────┼────────┤│賴李採霞│5114/35000│4萬6734元│業已預繳13萬0402│││││元【計算式:3580│││││0+(000000+150│││││+55000)÷3=13│││││0402】。│├──────┼───────┼──────────┼────────┤│賴旭星│2/42│1萬5231元│業已預繳9萬4842│││││元【計算式:2400│││││+(000000+150│││││+55000)÷3=94│││││842】。││││││├──────┼───────┼──────────┼────────┤│賴建源│1247/6300│6萬3309元│業已預繳9萬4602│││││元【計算式:(22│││││8656+150+55000│││││)÷3=94602】。│├──────┼───────┼──────────┼────────┤│賴坤山│85/2100│1萬2946元│應交付原告之金額│├──────┼───────┼──────────┼────────┤│賴勝一│1/14│2萬2846元│同上列│├──────┼───────┼──────────┼────────┤│黃水清│1/14│2萬2846元│同上列│├──────┼───────┼──────────┼────────┤│賴明聰│3/252│3808元│同上列│├──────┼───────┼──────────┼────────┤│ 賴焙勇 │2/126│5077元│同上列│├──────┼───────┼──────────┼────────┤│賴永和│1/84│3808元│同上列│├──────┼───────┼──────────┼────────┤│賴芳義│1/126│2538元│同上列│├──────┼───────┼──────────┼────────┤│賴芳隆│1/126│2538元│同上列│├──────┼───────┼──────────┼────────┤│賴芳評│1/126│2538元│同上列│├──────┼───────┼──────────┼────────┤│賴土城│94/6300│4772元│同上列│├──────┼───────┼──────────┼────────┤│王秀琴│299/70000│1366元│同上列│├──────┼───────┼──────────┼────────┤│ 賴漢詮 │299/70000│1366元│同上列│├──────┼───────┼──────────┼────────┤│ 賴國進 │299/70000│1366元│同上列│├──────┼───────┼──────────┼────────┤│賴天民│214/70000│978元│同上列│├──────┼───────┼──────────┼────────┤│ 賴天祐 │214/70000│978元│同上列│├──────┼───────┼──────────┼────────┤│ 賴清和 │897/70000│4099元│同上列│├──────┼───────┼──────────┼────────┤│賴咸陽│1/126│2538元│同上列│├──────┼───────┼──────────┼────────┤│財政部國有財│1/14│2萬2846元│同上列││產局││││├──────┼───────┼──────────┼────────┤│賴招│1/105│3046元│同上列│├──────┼───────┼──────────┼────────┤│賴萬枝│1/147│2176元│同上列│├──────┼───────┼──────────┼────────┤│賴朝南│1/147│2176元│同上列│├──────┼───────┼──────────┼────────┤│洪賴金│1/147│2176元│同上列│├──────┼───────┼──────────┼────────┤│ 羅賴綉鑾 │1/147│2176元│同上列│├──────┼───────┼──────────┼────────┤│邱賴秋月│1/147│2176元│同上列│├──────┼───────┼──────────┼────────┤│賴景峯│1/441│725元│同上列│├──────┼───────┼──────────┼────────┤│賴誌雄│1/441│725元│同上列│├──────┼───────┼──────────┼────────┤│ 高賴麗合 │1/441│725元│同上列│├──────┼───────┼──────────┼────────┤│賴釗立│5/252│6346元│同上列│├──────┼───────┼──────────┼────────┤│ 曾賴素秋 │1/105│3046元│同上列│├──────┼───────┼──────────┼────────┤│賴瑞西│34/3150│3452元│同上列│├──────┼───────┼──────────┼────────┤│賴瑞燦│34/3150│3452元│同上列│├──────┼───────┼──────────┼────────┤│賴冠州│4/315│4062元│同上列│├──────┼───────┼──────────┼────────┤│賴芳彬│1/126│2538元│同上列│├──────┼───────┼──────────┼────────┤│賴芳振│1/126│2538元│同上列│├──────┼───────┼──────────┼────────┤│賴芳裕│1/126│2538元│同上列│├──────┼───────┼──────────┼────────┤│ 賴陳碧丹 │1/105│3046元│同上列│├──────┼───────┼──────────┼────────┤│賴游重難│2/105│6092元│同上列│├──────┼───────┼──────────┼────────┤│黃元利│1/63│5077元│同上列│├──────┼───────┼──────────┼────────┤│ 林蔡月梅 │1/735│435元│同上列│├──────┼───────┼──────────┼────────┤│ 林蔡水盆 │1/735│435元│同上列│├──────┼───────┼──────────┼────────┤│蔡玉珠│1/735│435元│同上列│├──────┼───────┼──────────┼────────┤│蔡玉嬌│1/735│435元│同上列│├──────┼───────┼──────────┼────────┤│張智傑│1/735│435元│同上列│├──────┼───────┼──────────┼────────┤│ 馮國銓 │3/700│1371元│同上列│├──────┼───────┼──────────┼────────┤│馮國隆│3/700│1371元│同上列│├──────┼───────┼──────────┼────────┤│馮國華│3/700│1371元│同上列│├──────┼───────┼──────────┼────────┤│馮淑媛│3/700│1371元│同上列│├──────┼───────┼──────────┼────────┤│劉嘉貴│7/280│7996元│同上列│├──────┼───────┼──────────┼────────┤│李國興│3/700│1371元│同上列│├──────┼───────┼──────────┼────────┤│總計│1/1│31萬9842元(-4元)││├──────┴───────┴──────────┴────────┤│原告三人應依得請求金額多寡負擔前揭4元之差額,故:││賴李採霞尚可取回:8萬3666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83666】。││賴旭星尚可取回:7萬961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79610】。││賴建源尚可取回:3萬1292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3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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