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80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台中市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台中市監理站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所為之裁決(裁監稽違字第裁61─GC0000000、裁61-GC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係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收受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裁監稽違字第裁61-GC0000000、裁61-GC0000000號裁決書,有原處分機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及送達證書影本在卷可稽,其異議期間已於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屆滿(該期間之末日並非例假日),該受處分人遲至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始具狀向原處分機關聲明異議(見卷附聲明異議狀),顯逾二十日之期間,其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交通法庭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泰濃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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