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76號原告 楊驛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武龍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金額共新臺幣(下同)4,700,000元之8紙本票債權,就超過770,00
0元部分不存在(有其106年2月7日民事起訴狀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30,000元(計算式:4,700,000-770,000=3,9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9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書記官賴靖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