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9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思萱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一宣告刑欄應補充更正為「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此情形於裁定亦有適用。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一宣告刑欄漏載「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惟因其他關於判決法院、案號、判決日期均已載明,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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