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19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游佳蓉 被告 王宥崴 (原名: 王薘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2,8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7,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書記官江昱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