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8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8629號債權人金利刀模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格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相對人格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解散)之清算人姓名、住所及戶謄(記事勿省)。
2.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3.若未選任清算人時,補正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及戶謄(記事勿省)。
4.甲○○負清償責任之依據。
5.明確之請求權依據並依請求權之不同,補正各筆債權分別之利息起算日及利率。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