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3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3222號債權人聯邦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正確之當事人,經本院民國96年5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5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