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5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5326號債權人元福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志倫 代理人 何金陞 律師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葳格學校財團法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