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4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401號原告 陳宜縼 訴訟代理人 陳玫杏 律師被告 楊凱程
呂國廷 羅榮錦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9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凱程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491、49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對於被告楊凱程及案外人呂國廷、羅榮錦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馮昌偉
法官林靖淳法官黃靖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阮弘毅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