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6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653號聲請人 蘇當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書記官陳玉瓊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65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210002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105003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50004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33005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86006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48007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85008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74009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