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苗小字第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99年度苗小字第68號原告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劉麗美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