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1,4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吳素勤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