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7940號
原 告 乙○○
7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補正原告訴訟代理人之委任
狀到院。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經
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應以
裁定駁回之,查本件於法不合,應予補正。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洪純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