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89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8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89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7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6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鄧德倩┌───────────────────────────────────────────────────────────┐│附表:97年度除字第189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 劉榮耀安泰商業銀行通化│20,000元│96年12月12日│BC0000000│5個月││││分行│││││├──┼─────────┼────────┼─────────┼───────────┼────────┼──────┤│002│劉榮耀│安泰商業銀行通化│20,000元│97年1月12日│BC0000000│6個月││││分行│││││├──┼─────────┼────────┼─────────┼───────────┼────────┼──────┤│003│劉榮耀│安泰商業銀行通化│20,000元│97年2月12日│BC0000000│7個月││││分行│││││├──┼─────────┼────────┼─────────┼───────────┼────────┼──────┤│004│劉榮耀│安泰商業銀行通化│20,000元│96年11月12日│BC0000000│4個月││││分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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