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因偽證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原告 林秋芬 訴訟代理人 簡志海 律師被告 王唯丞 被告 王博學 上列被告王唯丞、王博學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321號偽證等案件,經原告林秋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程克琳法官解怡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