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4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41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王 陳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以年、月、日表示)。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