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4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4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416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邱進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叁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新臺幣壹仟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