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九十年度中簡上字第六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二八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以九十年度中簡上字第六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確定。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三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