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9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6月24日以法矯字第0999026209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5月2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洪曉能法官許冰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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