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10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8年11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8,850元【給付租金部分之金額為426,450元;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後段規定以兩期計算,金額為12,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張季芬法官黃聖涵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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