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建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上字第26號上訴人彰化縣員林鎮公所(即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 律師複代理人乙○○上訴人華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即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劉雅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7年度建字第28號),各自提起上訴,本院於99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兩造主張之事實尚有未臻明確,仍須再為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續行準備程序,並定於99年7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由受命法官就:㈠土木技師公會於96年8月11日勘驗96年6月11日災害發生時之損害情形,與華聲公司98年10月22日勘查時所見不同之處多少?能否以具體數據表示及鑑定其差價?㈡上訴人華傑公司依華聲公司98年11月21日函主張系爭工程有因天然災害導致之損害,究何所指?該天然災害之時間規模是否已超出系爭工程原設計應承受之程度,而可屬不可歸責於華傑公司之範圍?如屬之,是否始應一併予鑑定?等項為調查,請兩造準備資料及提出意見,均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李平勳法官朱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