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易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239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東勤紡織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計算為新台幣(下同)3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除已繳1,500元外,其餘4,290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三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陳賢慧法官吳惠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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