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502號聲請人 王顏林 代理人 陳品菖 相對人 歐昌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昌明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債權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借據)
二、提出本件債權讓與已通知相對人歐昌明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存證信函、送達回執)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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