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823號原告 錢思瑜 訴訟代理人 胡子文 被告 黃瓊菱 住臺北市○○區○○○路
主文本件應返還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前於民國102年4月17日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因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2年6月23日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900元,然因原告逾期未繳納,嗣經本院於102年7月24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於同日公告,原告復對上開裁定提起抗告,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抗字第1087號裁定駁回抗告,全案因而確定。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原告已無再繳交裁判費之必要,是原告於102年7月25日所繳交之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即屬溢繳,依首揭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返還上開溢繳之裁判費。
三、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書記官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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