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92號債務人施 瑞玲 代理人 吳健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書記官黃瓊蘭附件:
(一)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
(二)台端於聲請狀內表明曾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萬泰商業銀行成立協商後毀諾,應表明係於何時成立協商?自何時起未清償?並請清楚表明有何不可歸責與己之事由以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例如失業、客觀收入減少、支出增加等情事。又於毀諾後,有無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如有,請說明該次協議是否成立?並提出協議書等相關證明。
(三)聲請人有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自民國104年6月1日起迄今之工作收入情形,惟聲請人應釋明聲請更生前兩年即103年5月起至104年5月31日止之收入狀況,請詳列工作期間之任職公司全稱或雇主姓名、每月薪資、及公司或雇主之聯絡方式(含公司全稱或雇主姓名、地址、電話)。
(四)聲請人自陳自民國104年6月1日起擔任瑜珈老師,每月薪資約16,000元,請說明工作地點?係受僱於他人或自營?如係受僱,請提出僱主之連絡方式(電話及地址)?並提出相關薪資或收入證明(如薪資單或學費收據)。又比較聲請人所檢附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表,自104年10月1日起,聲請人乃以月投保薪資21,000元投保於台南市美容業職業工會?則聲請人是否有以少報多之情事?請詳實說明之。再依聲請人提出之前置協商收入切結書所示,聲請人目前任職於博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收入4,000元,請說明係自何時起任職於該公司?請提出相關薪資證明,並將此筆收入列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欄位中後,重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五)聲請人雖勾選最近5年內無從事營業活動,惟依聯徵中心之債權人清冊顯示,聲請人曾擔任「瑞玲護膚美顏館」、「美麗佳人內衣名品店」之負責人,故應說明自何時起迄至何時止擔任上開商號之負責人?最近5年內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何?聲請人對上開商號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應併提出證明文件。
(六)提出聲請人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請補提出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七)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民國103年4月起至105年4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九)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又其子 翁子謙 於105年7月即將年滿20歲成年,其仍需聲請人扶養之理由為何?
(十)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