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2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朝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執字第44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朝和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朝和因犯竊盜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並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有聲請定應執行刑須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7月7日執行筆錄影本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書記官莊昕睿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有期徒刑8月.│││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2年5月1日│102年6月24日│102年6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2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742號│緝字第74號│第1742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南高分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602│103年度嘉簡字第151│103年度上易字第146││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2年12月20日│103年1月29日│103年4月30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南高分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602│103年度嘉簡字第151│103年度上易字第146││判決││號│號│號││├────┼──────────┼──────────┼──────────┤││判決│103年1月16日│103年2月21日│103年5月27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3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3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3年度執字││備註│第627號(編號1、2│第1027號(編號1、2│第2249號(編號1、2│││、3已定有期徒刑1年│、3已定有期徒刑1年│、3已定有期徒刑1年│││1月,103執更1216號│1月,103執更1216號│1月,103執更1216號│││)│)│)│└────────┴──────────┴──────────┴──────────┘┌────────┬──────────┬──────────┬──────────┐│編號│4│││├────────┼──────────┼──────────┼──────────┤││││││罪名│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3年1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208號││││││││├───┬────┼──────────┼──────────┼──────────┤││││││││法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嘉簡字第1421││││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3年10月17日│││├───┼────┼──────────┼──────────┼──────────┤││││││││法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嘉簡字第1421││││判決││號││││├────┼──────────┼──────────┼──────────┤││判決│103年11月10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3年度執字││││備註│第447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