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6775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杭立強 上列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梁錫淵 (即 梁燕輝 之繼承人)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債務人為梁「泳」豪?或梁「詠」豪?
二、確認本件有無請求自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含程序費用)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