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易緝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三一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淑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易緝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三一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淑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