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43號聲請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竣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2年度偵字第24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腦主機一台,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竣宇前因賭博案件,業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40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電腦主機1台,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事訴訟法第259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前段規定,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又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涉犯賭博罪案件,業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年1月18日以102年度偵字第240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經依職權送再議,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2年1月29日以10
2年度上職議字第36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被告於緩起訴期間依緩起訴處分執行命令向國庫支付新台幣30,000元,及參加「法治教育」1場次,而履行緩起訴處分所載事項,於緩起訴處分期間屆滿時,未經撤銷緩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職權再議駁回之處分書,及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收據及法治教育心得感想各1份在卷可證。而本件扣案之電腦主機1台,為被告所有供其為賭博犯罪之用,業經被告供承明確(102年度偵字第240號卷第8頁),並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01年度保字第1189號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證(同上偵查卷第2頁),是以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宣告沒收之。
三、適用的法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輝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美華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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