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家救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家救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救字第22號聲請人 劉彥麗 非訟代理人 蔡宜宏 律師相對人 陳致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103年度司家調字第17號),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茲因聲請人現由南投縣政府安置保護於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無工作收入,且名下亦無恆產,足見聲請人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為此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審查表各1件(以上均影本)以為釋明,且聲請人於101年度並無所得資料,名下亦無任何財產,有本院職權查詢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件在卷可憑,另經調本院103年度司家非調字第17號離婚等事件卷宗,為形式審查之結果,聲請人請求離婚等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綜上,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則參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書記官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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