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362號上訴人 黃光慧 被上訴人 黃仁貴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
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3,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