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17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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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1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字第179號原告 梁逸柔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 張朝陽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
9日發函通知命原告於收受函文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函已於103年7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
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周玉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書記官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