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淑芳 代理人 康志遠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書記官陳玫燕附表:
㈠補繳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㈢聲請人陳報目前任職於良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請聲請人陳報
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請聲請人提出民國112年3月、4月、5月份之薪資單(聲請人前已提出111年全年度及112年1月、2月之薪資單)。
㈣提出聲請人本人「王淑芳」及受扶養義務人「 張其城 」於郵局
、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聲請前二年(自民國110年5月11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㈤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
所有以聲請人本人王淑芳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㈥陳報聲請人本人「王淑芳」及受扶養義務人「張其城」「目前
」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老人補助、健保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㈦請聲請人 陳明 ,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以及目前至今為止,聲請人
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並說明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其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㈧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
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㈨提出聲請人名下「高雄市○○區○○里○○○○巷00號」之建物登記謄
本;若上開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請提出該建物之房屋稅籍資料。
㈩提出聲請人名下2部機車(⒈車牌號碼:000-0000、三陽廠牌、20
07年12月出廠、101CC:⒉車牌號碼:000-0000、三陽廠牌、2016年10月出廠、124CC)之現值估價單。
提出受扶養義務人「張其城」之1個月內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義務人張其城有無受子女扶養之情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