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О八號
原告乙○○
戊○○丙○○丁○○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李秋娟法官柯崑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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