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563號原告 汪貞妤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89,5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1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書記官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