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破字第14號聲請人 朱家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裁判費。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亦未陳報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10日內補正,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惟聲請人迄未補正亦未補繳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巫淑芳
法官謝長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書記官林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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