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監宣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監宣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監宣字第449號聲請人 張從信 相對人 張高敏棣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張高敏棣(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張從信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三、指定 劉恩強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張從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張高敏棣之小叔。相對人於民國110年3月12日車禍,經送醫治療仍未見起色,日常生活無法自理,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請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另指定關係人劉恩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一)民事監護宣告聲請狀。
(二)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
(三)親屬系統表。
(四)戶口名簿影本。
(五)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說明書及會同開財產清冊之人同意書。
(六)澄清綜合醫院平等院區 劉金明 醫師之監護(輔助)宣告鑑定報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忠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書記官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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