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投小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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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投小字第259號
原   告 甲○○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
姓名、年籍資料,暨按其人數提出訴狀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否則即係
  書狀不合程式,民事訴訟法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
二、原告民事追加狀並未記載追加被告辜先生之姓名及年籍,其
  書狀與首揭條文規定之程式不符,自非合法。爰依上開規定
  裁定命聲請人限期補正如主文所載事項。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書記官陳淑怡

歷審裁判

  •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99 年度 投小 字第 259 號裁定(99.07.28)[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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