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177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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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17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17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62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肆參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被告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點一四三公克,含包裝袋一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用罄部分,既已不復存在,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邦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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