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保險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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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保險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險金請求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保險字第4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 律師複代理人 郭姿君 律師被告 黃詩玲
黃詩珊 俞玟妏 黃添福 林美英 林志強 兼上六人訴訟代理人 黃裕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險金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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