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66號原告 林佐達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阮秋紅 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同法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末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1年7月5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於101年7月18日仍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是以,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書記官唐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