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選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選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選字第14號原告 吳敏濟 訴訟代理人 陳武璋 律師複代理人 林沛妤 律師被告 楊啓邦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 律師被告 施志昌 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 律師被告 李文傑 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 律師
鄭家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4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如附表所指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右欄所載。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民事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許惠瑜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書記官黃鴻鑑【附表】原判決應更正處原判決記載之內容應更正後之記載內容判決書第1頁當事人欄稱謂及姓名所示原告吳敏濟訴訟代理人陳武璋律師被告 楊啟邦 施志昌李文傑原告吳敏濟訴訟代理人陳武璋律師複代理人林沛妤律師被告楊啟邦訴訟代理人吳紹貴律師被告施志昌訴訟代理人蔡其展律師被告李文傑訴訟代理人林志忠律師鄭家旻律師判決書第4頁事實欄參所示參、被告吳敏濟抗辯參、被告楊啟邦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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