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4年度六簡字第331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緝字第五
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丙○○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委任書上偽造之「甲○○」署押壹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一項第八行「大榮旅社」更正為「大榮旅
行社」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證
據:證人甲○○警訊筆錄、委任書各一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護照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一項,刑法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
、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
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潘雅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鄭國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