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簡字第618號
原 告 鄭銘裕
被 告 陳阿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九時
二十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書記官唐佳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簡字第618號
原 告 鄭銘裕
被 告 陳阿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九時
二十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書記官唐佳安